关于印发海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阜海政办发〔2010〕9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海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l 总则
l.l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06〕17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应对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成立海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教文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办、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区煤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交通办、区沉治办、区武装部、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环保局海州分局等有关部门。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防灾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韩家店镇、各街道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韩家店镇、各街道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l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水利等相关单位要与市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工作。
3.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速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3.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l 特大型(Ⅰ级)和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指导、部署应急防治工作。
5.2中型(Ⅲ级)和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时,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必要时,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时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
区武装部协调联系市军分区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并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区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水利局、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和市电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组织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
区农办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教文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煤管局和区安监局负责所属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防治,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区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交通办负责协调联系市交通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沉治办负责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防治。
市环保局海州分局负责协调市级相关单位处理灾区污染源的防治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及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加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力度及其投资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国土资源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要将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并对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l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