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州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95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海政发〔2011〕26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海州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和《阜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对参保城镇居民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全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30%,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各按35%承担。  
    市、区两级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此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社区应该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录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待遇。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残联、区督查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牵头制定好有关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同时要保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相关群体的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审定工作;督查室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广泛宣传,增强参保意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街道(乡镇)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声势,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主动参保。  
    (三)强化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要规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程序,运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础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严格考核,狠抓督促检查  
    各街道(乡镇)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区政府将把各责任单位承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将参保率、缴费率等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对所辖社区也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区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街道(乡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进度延缓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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