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州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165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09〕15号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海州区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州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条 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委、区政府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主要职责:
    (一)接受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二)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三)接待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四)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
    第九条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海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州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应急预案管理主要包括:预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种类。主要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三类应急预案构成。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镇、街道及社区(村)委会、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位置、专家组以及各指挥机构的职责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科技支撑等保障。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六条 编写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三是要加强与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接。四是要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五是预案编制格式要规范合理,内容要简洁规范,措施要具体详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按照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的五个步骤实施。区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负责编写;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审批。区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市区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编写,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分管领导的批示,报市应急办公室审议通过。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应急预案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海州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州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主动地向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条 信息范围。一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二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三是省市区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四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五是贯彻落实省、市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六是其他类;
    第四条 内容要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五条 上报方式。信息报告方式要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区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时限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30分钟内如实向区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其他地区。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
    第七条 责任主体。事发地行政管理机构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向突发事件指挥部请示后,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区应急办联系电话,白天:2825814,夜间:2825900;
    第八条 区应急办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责成分管领导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指挥事发地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紧急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九条 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召开紧急会议,听取事发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根据事件等级请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启动;向区直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命令,调配应急救援物资,通知事发地镇、街道(试验区)做好各救援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组织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宣传;指导灾区和灾后处置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海州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州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搬迁撤离,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处置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群众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法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逐级建立责任制,落实到人、落实到岗。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处置职责,导致发生事故隐患转变为突发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辖区内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同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避免事态扩大。事故隐患上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存在的地区、详细地点;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可能产生原因;事故隐患发生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事故隐患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有关部门;
    第六条 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区政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责任主管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责任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停止居住;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处置、评估、恢复生产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群众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海州区矛盾化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州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和谐海州”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为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主体,加强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矛盾化解工作方案,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
    第四条 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第五条 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第六条 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第七条 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化解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化解,不能及时化解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化解。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化解;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上下畅通,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第十条 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规范封面管理,注重随时归档,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确保及时调阅;
    第十一条 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责任部门领导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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