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183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0〕16号
 
辖区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煤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设立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成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现场检查。
    二、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煤矿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坚决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轮流入井带班,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各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他矿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同时,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巡视、督促段队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稳定。
 
 
 
                                                                                   二○一○年八月五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