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海政办发〔2013〕2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海州区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加大政府投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区政府第十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安全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为规范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 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设立资金专户。
第四条 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
(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
(三)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装备建设;
(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七)安全生产专家检查、事故调查和执法检查;
(八)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九)经区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安全发展支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全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安全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和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会同区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年度安全发展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委会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会同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