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海政发〔2014〕29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海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3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4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6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7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部分的职责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
3.2 应急准备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报告
4.3 启动预案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现场监控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医疗卫生救助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6.5 预案管理与更新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7 沟通与协作
6.8 预案解释部门
6.9 预案实施时间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突发事故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州区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或区政府认为需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事故的应对工作。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以区政府信息网络为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平台,明确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镇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组成。
当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区政府在海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海州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海州消防大队、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市环保局海州分局、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海州液压装备配套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兼任。
镇及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各镇街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
2.2
海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在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3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区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上级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及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其指挥和调度。
2.4
海州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兼任。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其抢险救灾;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事故情况等。
2.5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相关信息。督促各部门、各镇街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3)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护企业和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剧毒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4)海州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统一接警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救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的搜救。
(5)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
(6)市环保局海州分局:负责事故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
(7)区发改局、区经济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
(8)区人社局、区民政局:负责救灾救济、临时安置、尸体处理、工伤认定和保险等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由区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10)区卫生局: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公用事业、民用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12)海州液压装备配套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内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协调工作。
(13)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4)韩家店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救援及相关协调工作。
(15)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部门职责及上级指示,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17)事故单位:负责受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6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在事发镇街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街道负责同志暂任现场总指挥,并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发生在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或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需要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救援,或者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为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效率,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
2.7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组成部分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区应急办、区安监局、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处置组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记录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专家组
成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成员;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有关技术人员。
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3)现场施救处置组
成员:公安、消防、质监、环保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消防抢险队伍。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进行询情、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洗消等。
(4)医疗救护组
成员:区卫生局及各医院、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单位。
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5)疏散警戒交通保障组
成员: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线设置、交通疏导、人员控制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6)物资保障组
成员:事故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区经济局、区财政局等
职责: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
(7)环境监测组
成员:市环保局海州分局
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8)善后处理组
成员: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事故单位、保险公司等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接待、食宿、安抚及理赔、保险、安置等善后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抢险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合并专业处置组,调整各组成员单位,以便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等工作,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应急准备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镇街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应急办负责分析事故预警信息。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由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指派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案进行应急救援。较大(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级及以上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实施;当辖区内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
I级)事故及险情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或相应的专项预案并实施救援,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后,区应急救援预案及抢险工作自动并入其预案和救援中。
4.2
事
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区安委会办公室或区应急办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知上级有关部门。
4.3
启动预案
当辖区内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后,由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指派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协调支援。事发地所在的镇街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4.3.1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镇街应协助有关部门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开展应急响应。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报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4.3.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响应
(1)在区安委会基础上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拟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3.3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6)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进入区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
紧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一般突发事故由事发地镇街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6
现场监控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要求企业与当地镇街、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本行政区域外的救援力量支援。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2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媒体信息的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镇街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应急办,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
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市交警支队海州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
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材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2.7
应
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所需的场所。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镇街、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
训
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辖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4
监督检查
区应急办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如部门职责和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实施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区应急办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6.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6.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危害应急工作的行为。
6.7
市级沟通与协作
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室、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6.8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6.9
预案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