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州区机关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车改组字〔2016〕1号
全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海州区机关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方案》已经海州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7月6日
海州区机关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按照我区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我区公车改革后核定保留的纳入集中管理的15台车辆(以下简称公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
(一)应对突然发生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等方面。
(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没有保留行政执法车辆的单位开展执法执勤活动。
(三)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集中视察、调研、督查、检查、迎检等特定活动以及重要外宾来区的公务接待活动。
(四)区人大、区政协组织代表(委员)集中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设立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负责对公务用车统一配备更新、统一运行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统一处置、统一监督。
(一)各单位用车需要填写《海州区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其中县级以上领导用车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填写,向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用车规定的予以用车保障,其他用途的普通公务出行一律不予用车保障。
(二) 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公务用车的合规使用。
(三)《海州区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一式一份,由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留存备案。
(四)因公务临时发生变化,用车需求临时变更的,用车人员应及时向平台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因特殊情况未能进行事先审批的公务用车,车辆保障完毕后须补办相关手续。
(五)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公务用车,避免重复派车。
(六) 如遇应急处置等情况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我区的公务用车不能满足需要的,各用车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向社会租车,费用自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要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用车。
(二)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一旦发现,将立即终止派车,收回派车单,并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所有用车申请。
(三)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务用车或将公务用车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四) 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尊重驾驶员,爱护车辆。
(五) 公务活动结束,必须按规定及时停放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地下停车位,不得擅自停放别处。因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经费使用
(一)驾驶员出差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
(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经主要负责人安排租车,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四)公务用车实行定时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保养、清洗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
(五)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随时待命,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
(二)节假日轮流待命值班,遇节假日加班情况,可与相邻工作日串休。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7月6日起实行,在上级相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后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