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海政发〔2016〕18号
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环境监管
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决定,现将《海州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海州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新澳门大门大全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5〕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区建立以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的二级网格,并以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为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明确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逐步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全区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和运行区、镇、街道、工业园区二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区、镇、街道、工业园区是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属地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网格划分
1、二级网格。以区为单位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职能承担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2、三级网格。以镇和各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及工业园区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
区及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
市政府为一级网格主体,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大型污染企业、污染单位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市级层面重点监管单元网格,由市级层面网格直接监管。
(二)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且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确保环境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3、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以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为主线,发挥环境监管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有序、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
4、海州环保分局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监管对象。对不同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5、构建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做好本级网格污染源信息采集工作,实现“一企一档”,做到“职责清、底数清”。数据库未建成前各网格应建立污染源监管台账。
(三)网格职责
1、网格层级职责
(1)二级网格。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全面配合一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公开环境监管有关信息。
(2)三级网格。负责整合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2、网格主体职责
(1)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镇、街道及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有关机制,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监管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2)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编办批复,负责组织建立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网格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或职能,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和其他有关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海州环保分局:配合区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接受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环境信访事项的调查,协助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卷宗归档;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区编委办:在有条件情况下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负责拟定设立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保机构人员、编制等意见。
(4)区发改局:负责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区经济局:负责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6)区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 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察。
(7)区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在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违法建造坟墓行为;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更新改造祭祀焚烧设施,防治污染环境。
(8)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二级、三级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保障二级、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升二级、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9)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工作。
(10)区农经局: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引导和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对环境污染。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管,防止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推广生态环保养殖技术,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做好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综合治理与有效利用工作,实现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负责监督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11)区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的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13)区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环境安全生产的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4)海州国土分局:负责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负责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后进行供地。
(15)海州公安分局: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6)海州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和违法露天储煤场扬尘污染等行为。
(17)电业局: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监管职责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根据环保分类监管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主体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有关部门接到环境问题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3、反馈。做好本级、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外部监督。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
2、内部监督。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保障能力
1、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组织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本地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3、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镇、各街道及工业园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
(二)建章立制,明确职责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和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对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
3、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区重大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发改、经济、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建立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6、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7、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一般事项定期督办、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