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经济局等部门关于全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0-04-23 浏览量:127 文字大小:

 
转发经济局等部门关于全区整顿关闭
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经济局、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环保局海州分局、市工商局海州分局、市供电公司市南供电局、财政局、农经局、安监局《关于全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全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恢复全区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和《新澳门大门大全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整顿治理小矿山为重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综合治理等办法,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大力推进“青山工程”建设。通过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普遍提高矿山企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安全、铁路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2.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行综合治理,有效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3.坚持行政性整顿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行政性整顿关闭为主,同时还要运用市场机制使一批生存困难的小矿山有序退出。
  4.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又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考虑少数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5.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社会稳定,通过依法行政和扎实工作,使整顿和关闭小矿山工作平稳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对全区非煤小矿山实行拉网式整顿,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一律停止采矿生产并列入整顿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3年起,对经6个月整改仍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5至6年的努力,使全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基本予以关闭。
三、关闭小矿山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矿山属关闭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五)复垦绿化未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经整改验收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工作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由经济局、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市环保局海州分局、市工商局海州分局、市供电公司市南供电局、财政局、农经局、安监局、韩家店镇人民政府、五龙街道办事处、工人村街道办事处、平安试验区管委会、东梁试验区管委会、王营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区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局。
五、工作步骤
(一)2012年1月至6月为矿山企业登记核查阶段。1月至3月由经济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组织全区非煤矿山企业的调查登记工作,并报送市经信委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2012年7月至12月为整顿阶段。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计划,组织实施我区小矿山关闭工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内,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
(三)依据省经信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向省政府提出的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组织实施关闭。
六、职责分工
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必须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有序扎实推进”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本地区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区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矿山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经济局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小矿山企业关闭标准,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进行汇总,会同国土资源局提出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名单并上报。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整改关闭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会同财政局研究申报关闭小矿山补偿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和关闭名单,对属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负责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林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企业名单,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提出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水利部门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农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破坏农田保护需整顿的小矿山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公安部门负责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会同经济部门组织申报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工作。
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供电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韩家店镇政府、五龙街道办事处、工人村街道办事处、平安试验区管委会、东梁试验区管委会、王营试验区管委会要在经济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小矿山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并于3月底前报经济局。
各部门提供的整顿关闭名单也一并于3月底前报经济局。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开展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青山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青山、整顿环境、恢复生态,特别是推进生态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区政府和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部门要依据区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组织安排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经济、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农业、公安、财政、工商、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相关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向纵深发展,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小矿山关闭工作的有效机制。
  (六)严格小矿山审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新批小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青山工程”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小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新批小矿山必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收缴保证金,并负责矿山复垦绿化的监管。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新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新批矿山企业,坚决列入关闭名单。(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关闭小矿山补偿资金支持
    1.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要求,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将以奖代补,积极组织申报省级关闭小矿山补偿专项资金项目,推进全区关闭小矿山工作。
    2.依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精神,对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将我区关闭小矿山工作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附件:1.海州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经济局
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市环保局海州分局
市工商局海州分局
市供电公司市南供电局
财政局
农经局
安监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海州区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勇    副区长
    副组长:马学军    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旭升    经济局局长
            华  瑛    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局长
    成  员:李兆元    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
            鄂  辉    市环保局海州分局副局长
            赵洪利    市工商局海州分局纪检组长
            赵  哲    市供电公司市南供电局副局长
            王文波    经济局副局长
            刘向民    财政局副局长
            石运华    农经局副局长
            岳  军    安监局副局长
            刘会力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艳丽    五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宿  静    工人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成东    平安管委会副主任
            张海龙    东梁管委会副主任
            燕志军    王营管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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