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0-14 浏览量:136 来源:新澳门大门大全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海政办发〔2019〕55号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海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海州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辽食安委发〔2019〕4号)、《阜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阜食安委发〔2019〕4号)以及区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食安委是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食安办),承担区政府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区政府食安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由各相关科室具体承担。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区政府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区政府食安委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和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编办、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文旅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海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海州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科协。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区政府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区政府食安委批准;区政府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意见后,由区政府食安办按程序报区政府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区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区政府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区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区政府食安办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区政府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全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韩家店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市政府、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区政府食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区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全区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承办区政府食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区政府食安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区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区政府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韩家店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起草全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协调区内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区政府食安委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区政府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由区政府食安委主任召集,区政府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区政府食安委专题会议:会议由区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食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区政府食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至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区政府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海食安委”,由区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政府食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海食安办”,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区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食安办,政府食安办汇总后报区政府食安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区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区政府食安办受区政府食安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韩家店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宣传范围,推动相关部门、新闻媒体与监管部门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线索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二)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食品安全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围,作为文明城市评比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规范舆情管理,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负责引导、督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规范食品相关领域广告发布行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二、区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推动建立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四)综合协调应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区委编办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机构建设,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四、区委网信办
(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网络媒体平台与监管部门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线索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二)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络舆论引导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网络舆论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负责引导、督促相关单位和网络媒体平台规范食品相关领域广告发布行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五、区发改局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配合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三)总体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六、区教文旅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推动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堂教育和考试范围,提高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推动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四)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五)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与专业设置。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推动传承和弘扬具有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促进食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七、区工信局
(一)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工业运行相关信息。
八、区民政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国家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将养老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列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九、区司法局
(一)结合区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拟订,提出食品安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安排。
(二)审查修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五)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六)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区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实施食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财政方面保障。
(二)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须的经费和装备。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区住建局
(一)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全区住建部门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制度,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与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食用农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依法实施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初审及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地区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督查地方政府落实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
十三、区商务局
(一)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对餐饮、批发、零售、住宿、会展、外贸等行业、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领域以及老字号企业发展与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强行业指导,促进食品安全水平提升。
十四、区卫健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三)依法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十五、区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许可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解释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十)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等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十六、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依法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海州生态环境分局
(一)组织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并推动实施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八、海州公安分局
(一)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刑事案件。
(四)推动建立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案件线索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执行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对于散布食品安全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警力安全保障。
(七)负责组织管控、处理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十九、区科技局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
(二)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二十、区科协
(一)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行为形成率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中。
(二)组织调动各级科协和科技工作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区供销社
(一)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
(二)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
(三)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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