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2019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9-08-31 浏览量:139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945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2019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8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2019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新澳门大门大全关于印发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2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扎实推进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经区政府批准,现将《海州区2019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的重要性

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区政府高度重视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已将其列入2019年“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确保将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一次。经区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予执行。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经区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检查结果也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等。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年初要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对于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三、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的协调和报告工作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指导,严格审核检查计划,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各部门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全过程记录,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检查计划》确定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附件:2019年区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19年度海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次数

1

海州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全区旅游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各旅游企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3.《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条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季度

第三季度

集中检查

抽样检查

联合检查

日常巡查

实地检查

1

2

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各类商场,广告经营企业,网络交易及服务者,农资经营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集、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经营者、汽车销售经营者、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者、旅行社经营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等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市场监督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11.《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15.《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抽样检查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监测检查

1

3

海州区卫生健康局

国美餐饮具集中消毒厂

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季度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抽样检查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1

4

海州区应急管理局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金属冶炼企业、建材企业、商贸和轻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户、成品油经营单位、化工原料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单位、油漆经营单位、机械制造企业、减水剂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日常巡查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1

5

海州区应急保障和市场安监执法中心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各煤矿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煤矿企业市场主体是否违反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日常巡查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集中检查

联合检查

夜间检查

1

6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州区行政区划内企业、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等

各类市场主体是否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季度

实地检查

抽查资料

联合检查

1

7

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动物饲养企业、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诊病、畜牧产品销售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名录库不超过20%比例抽取)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39号,20162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一款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评估、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每一季度

实地检查抽查资料抽样检查集中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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