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1-09 浏览量:224 来源:海州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4号)精神,做好在我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国务院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省、市、县(区)三级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深入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分类实施改革。要根据《海州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采取实行告知承诺的“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审批流程。要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等。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制定告知承诺书。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制定优化准入服务办法,进一步完善网上办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强化服务等服务制度。涉及改革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在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
(三)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要按照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信息归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涉企信息数量和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有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及时更新《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市工商局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根据市级相关部门确认意见及时移除目录。各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事项当中属于目录未列入的事项,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需要列入目录的确认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确认意见及时完成目录的补充完善工作,并就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我区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推进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建设,形成“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双跟踪、双评估、双监督、双督查”协同长效机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推进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各有关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配合工作,建立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系统修改完善后的相关法规规章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深入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指导协调解决“证照分离”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及时完成改革事项梳理、后置审批目录调整、信息对接等工作。
(三)狠抓落实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宣传解读改革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海州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附件
海州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8 |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
10 | 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审批;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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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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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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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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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委托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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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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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道路旅客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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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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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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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0 | 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申请、变更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电子出版物)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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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电影发行单位(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国家电影局 2.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省级审批,市、县级审核)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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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省级或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5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
79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5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6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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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委托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8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99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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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1 | 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10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人民团体。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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