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8-10-31 浏览量:509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853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0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分配〔2016249)、《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11号)和《新澳门大门大全关于印发阜新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103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州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二)基本原则

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五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操作;二是因企施策,分类指导。根据市下放、区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同特点,制定相应方案,分类推动改革;三是统筹兼顾、系统设计。综合考虑接续职工的社会保险、偿还垫付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成本,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四是先易后难、梯次推进。先推进市下放国有企业改革,后推进区属企业改革;五是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成熟一户操作一户,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改革基准时点和改革范围

按照《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11号)规定,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基准时点为2011418日。改革范围不包括含2011418日以前离退休人员。

在海州区行政区划内的由市下放、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责任主体和改革方式

(一)责任主体

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区直相关部门、市下放及区属企业等多个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者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担当,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二)改革方式

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改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厂办大集体实施改制、关闭或者依法破产,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

四、有关政策

(一)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适当补助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工资等各类债务,要按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以厂办大集体资产为限,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5.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6.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7.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8.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9.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主体国有企业持有改制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10.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对区政府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按照《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政策执行。市下放、区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经区政府审批后通过区财政申请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具体程序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第3相关规定办理

11.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全额拨付到区财政局。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清算中央和省市财政奖补资金。

(三)社会保障政策

12.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13.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14.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15.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五、组织领导

成立阜新市海州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姜宇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张亚光同志和副区长顾云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局局长李柏峰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区经济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法院、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国土分局和区税务局组成,负责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市下放、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由主办国有企业法人任组长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基本数据库,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工作、政策宣传工作和厂办大集体改革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市下放、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组织协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做好本单位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际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案,制定信访稳定方案和维稳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六、工作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厂办大集改革协调、督促、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及改革方案审批等工作。

各市下放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商务局、经济局等大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所属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上报,制定落实改革工作方案,按规定落实接续职工各类保险、偿还职工债务和厂改办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和谐稳定的改革氛围。

区信访局、海州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维护稳定和职工信访等有关方面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工作。

区经济局:负责做好全区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及改革方案。

区民政局:负责按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及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制定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等办法。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欠费核销及其它需要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帮助厂办大集体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负责牵头制定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文件。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全区商业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及改革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方面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海州国土分局:负责做好涉及厂办大集体改革土地出让等方面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厂办大集体改革税收和社保缴费方面工作。会同区人社局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社会保险欠费数额确认和清理回收、欠费核销等工作,并负责按有关政策对厂办大集体拖欠税款进行核销。

七、制度保障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建立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听取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政策指导制度

建立改革指导小组,深入厂办大集体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同时要进驻重点企业,现场指导企业改革相关工作和协调相关问题。

(三)建立定期调度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相关市下放和区属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真督导,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指导具体工作。

(四)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方案由海州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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