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州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7-01 浏览量:217 文字大小:


阜海政办发〔201826


 

韩家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决定,现将海州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

(此件公开发布)




海州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新澳门大门大全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海政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海政办发〔2017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韩家店镇及各街道(管委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总河长领导下,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河长制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镇、各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等。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河长制工作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区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方案制定。每年一季度,区河长办与区河长制工作有关部门会商,依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出台年度考核方案。

(二)自查评分。镇、各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5日前报区各考核部门,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评审。各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镇、各街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镇、各街道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区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区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镇、各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区政府对镇、各街道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街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区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州区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2. 海州区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1

海州区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澳门大门大全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海政办发〔201816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区2018年河长制工作,根据《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州区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海政办发〔201777号)和《海州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度区政府对韩家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经局、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国土分局、海州环保分局按照《海州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镇、各街道(管委会)2018年度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行河长制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等详见附表。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

韩家店镇、各街道(管委会)按照各牵头部门具体要求,对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1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审核

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镇、各街道(管委会)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120日前送区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

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镇、各街道(管委会)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区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2

海州区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工作任务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完成时限

分值

牵头部门

序号

内容

1

控制用水总量

1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8年,全区用水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0.24亿立方米

2018年12月31日

5

区农经局

2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2

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

印发河湖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启动划界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3

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湖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3

海州国土分局

3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湖问题

4

禁止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凌河流域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建非法侵占河道的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新增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等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总分3分扣完为止。按时完成交办(督办)单办理,巡查巡护工作日志记录完好,及时发现和处理保护区内乱采、乱挖、乱排、乱倒、乱建、乱占、乱牧、乱种等“八乱”总分2分。每一项交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05分,每一项督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1分;每发现一次巡查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扣0.05分;对“八乱”现象行为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0.05分,扣完2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5

区农经局

4

加强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5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发改、财政、水利各牵头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1.凌河流域治理项目。按照《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要求,大江大河整治或中小河流治理两类河道治理项目均完成当年投资计划(下达的市以上资金计划和相应的县区配套计划)80%以上的得1分,凡有一类达不到80%的得0分。

2.凌河保护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按下达的资金计划,完成2018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投资计划80%以上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农经局

6

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江河治理等防洪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限内相关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2

区发改局

7

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2018年12月31日

2

区财政局

5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

8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按证排污。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做到“应发尽发”。得分为总分乘以年度任务完成率。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9

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

配合市局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31日

3

区农经局

6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10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管,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2018年起,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存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7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1

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扣0.1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2

海州环保分局

12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8%。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按要求完成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农经局

8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3

农药利用率达到38%,农药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6%。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平均不低于38%,农药使用量与上年同比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2%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6%。达到控制目标得4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9

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14

2018年我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达到省考核要求,无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V类)断面。

按照市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评定断面是否达标,并计算得分率。得分为总分乘以达标率。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区农经局

10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

15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

按照省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11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16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1分;其他不得分。
 
2.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1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1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0.5分;其他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17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财政局

12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18

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组织并完成市内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

1.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项目完成率(2分)。涉及的县区按照项目完成率赋分。未涉及的县区按照市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达标率赋分。
 
2.风险隐患排查和建档(2分)。河湖近岸企业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扣0.5分;未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扣0.5分;未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扣0.5分;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档案,扣0.5分。

2018年11月30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13

清理河道垃圾

19

继续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未开展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扣4分;未建立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的扣0.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弃渣等堆砌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4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14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

20

巩固河流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退耕封育(4分)。完成省下达的河道封育和退耕(林)还河任务,并管理规范的得4分。发现有挤占、挪用等不规范使用退耕封育资金或在河道自然封育区内乱垦、滥种、擅自植树造林、进行复耕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之一的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15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21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

以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等为重点,全面加大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以省级综合核查结果(完成率)量化各市年度生产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计划任务完成率100%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农经局

16

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22

出台《阜新市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公安机关三级河道警长制。

按照对应河长分级设立、属地管辖、逐级负责建立河道警长制,分别设立县(区)、乡镇二级河道警长制,实现“河长-警长”一一配套。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海州公安分局

23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市级河湖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保障工作需要;根据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量,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财政局

24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原则,围绕2大流域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河湖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

水政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且所辖乡镇水政监察机构人员参加率占实有人数90%以上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区农经局

17

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5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凌河保护区内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积极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有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得0.5分。
 
实行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有效联动,及时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开展地区性执法专项行动,案件办结率为100%,得0.5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26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2018年起,县级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对上级交办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或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每个违法行为扣0.5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4

海州环保分局

27

严厉打击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凌河河道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捕捞养殖等行为,无规模性非法捕捞、养殖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28

出台《阜新市河长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衔接制度》。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农经局

18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29

实现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

配合市河长办完成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系统连接。

2018年12月31日

4

区河长办

19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

30

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镇、街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分;未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得0分;虽制定印发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区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2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区河长办

备注:表中考核标准中的具体赋分项,如有不涉及,按该项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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