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7-27 浏览量:51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切实做好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新澳门大门大全关于修订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海州区地质灾害概况
我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地裂缝等。地面沉降分布在工人村、五龙、韩家店镇采煤沉陷区;地面塌陷分布在五龙、韩家店镇区域;滑坡隐患分布在海州矿排土场周边,地裂缝在工人村地区零星分布。
二、2013年海州区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回顾
编制完成《海州区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海州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提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和预防措施,同时对2013年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及大型和特大型隐患点防灾预案编制工作。
三、2014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辽宁省气象局降水量预测结果,预计2014年夏季全市降水量略高于常年,为400—500毫米,汛期强降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全区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预报,加强防范,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四、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泥石流重点防治区:主要为全区矿山的尾矿库(坝)、排岩(渣、土)场等。
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各露天采矿场。
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煤田井下开采矿区。
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25日-9月5日。
五、应急响应
(一)加强完善应急调查。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重点抓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对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地质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判定险情级别和发展趋势,形成排查结论,提出可行措施并及时进行防治。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1)
区地质灾害应急事项内容
①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及时上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②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还应迅速上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
(2)区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海州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汛期值班电话:2265535、3309022。
(4)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报告
当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接到灾情报告后,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分队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结束后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接到灾情报告后,应迅速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职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煤炭、住建、安监、教育、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汛期来临之前,对各自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和部署,认真作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真正做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相关部门对历年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治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
(三)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汛期是突发地质灾害的高发期,为保证各种信息畅通,方便信息上传下达。各有关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专门值班电话,为全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和灾情上报工作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四)建立汛期“三查”制度。韩家店镇、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应于汛期前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杳、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险,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了解基本情况,潜在危险,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三查”时应填写《**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工作结束后,就汛期“三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编写专题报告。
(五)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确保因自然因素形成的潜在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勘查和治理。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指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测和预防。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部署,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作用。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作好地质灾害防治法规知识宣传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力度,完成区级、乡镇级和村组级群测群防知识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包括区属有关部门、乡镇党政、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乡镇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包括具有地质灾害防灾任务的村组干部及监测人员。通过培训,提高各级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 1.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划分标准
2.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
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4.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5.市(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附件2
地质灾害隐患点汛期检查表
编号:
| 隐患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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